自己有專利權為什么還會被判侵權
自己有專利權為什么還會被判侵權?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以自己擁有專利權為由進行抗辯的,法院往往不考慮被告的這一理由;但在商標侵權訴訟中,被告以自己擁有商標權進行抗辯時,法院往往就不再審理該民事糾紛,而是要當事人到商標部門去處理。同是知識產權,為什么呢?
專利權和商標權同屬于知識產權,但面對具體的問題時,卻存在很大的區別。比如在民事侵權訴訟中,專利權相遇的結果就不同于商標權相遇的結果。
在侵害專利權的民事訴訟中,被告以自己對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專利權進行對抗時(本文簡稱專利權相遇),一般情況下,法院并不考慮被告對被訴侵權產品擁有的專利權的事由,即被告擁有專利權有專利權,也有可能被判侵權。
而在侵害商標權的民事訴訟中,被告以自己對被訴標識擁有商標權而進行對抗時(本文簡稱商標權相遇),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基于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立案階段,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受理之后,法院可能會駁回起訴,并告知原告向商標管理部門提出相應的請求。當然,原告可以基于不同的理由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被告擁有的商標權,或者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被告的商標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根據上述描述,可以看出,專利權相遇的結果完全不同于商標權相遇的結果,原因是什么呢?
我們可以分析專利權與商標權之間的區別。
專利權保護是一種技術方案(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或者產品的外觀(外觀設計專利)。根據專利法第11條規定,獲得授權之后,沒有專利權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能制造、銷售、承諾銷售、使用及進口專利產品。一般而言,上述禁止他人實施專利的權利稱為壟斷權。
根據商標法第3條規定,商業標識通過注冊獲利專用權,因此,商標權實質上為商業標記的專用權。根據商標法第56條規定,商標專用權是在核準商品使用注冊的商業標識的權利。根據第57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專用權許可,他人不僅不得在核準商品使用注冊的商業標識,還不得在與核準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業標識,也不得在與核準商品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業標識相同或近似的商業標識。具體的行為包括銷售具有商業標識的商品、偽造或制造商業標識本身、應當使用商業標識未使用(反向假冒)、幫助侵害商標權等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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