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許可有幾種方式
專利實施許可分為五種種形式,包括一、獨占許可。二、排他許可。三、普通許可,也叫一般許可,非獨占許可。四、分許可。五、交叉許可,也稱相互實施許可。比較常見的是前三種,本文詳細介紹。
專利獨占實施許可:
專利實施許可的一種,也可稱為“完全獨占許可”,是指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獨占性擁有許可方專利使用權,排斥包括許可方在內的一切人使用供方技術的一種許可。
排他實施許可:
排他實施許可是指許可方(專利權人)授予被許可方(受讓方、接產企業)在一定的條件下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同時保證不再向第三方授予在上述合同所規定的范圍內實施該項專利,但許可方(專利權人)仍保留自己實施該專利的權利。
普通實施許可:
普通實施許可是指許可方(專利權人)授予被許可方(受讓方、接產企業)在許可合同所規定的期限、地區或工業領域內制造、使用或銷售已許可的專利產品或技術,同時,許可方(專利權人)不僅保留在上述同一范圍內自己實施該項許可專利的權利,而且還保留再授予第三方在上述同一范圍或不同范圍內實施該項許可專利的權利。
獨占實施許可: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在合同范圍內對專利技術的實施享有獨占的使用權。出版方不得在許可合同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內,自己實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專利,也不得再與第三方簽訂任何其他形式的許可合同。
獨占實施許可特征:
專利權仍然歸出版方所有或持有,但專利實施權由受讓方一方行使,出版方自己也不實施專利。獨占實施許可合同,如果是就在一定的期間、一定地區、一定方式的專利實施權訂立合同,這種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成立,不影響出版方在合同約定的范圍以外實施專利或者許可第三者實施專利。獨占實施許可合同不影響國家根據專利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行使指定許可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計劃,有權決定本系統內或者所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重大發明創造專利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持有專利的單位支付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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