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編著和著書的引用規定
著、編著、編都是著作權法確認的創作行為,但獨創性程度和創作結果不同。著的獨創性最高,產生的是原始作品;編的獨創性最低,產生的是演繹作品;編著則處于二者之間(編譯類似于編著,但獨創性略低于編著)。編雖然是整理前人的成果,但是需按照一定的方針,體例和中心來重新整理歸納,它不是簡單的抄撮,編本身就是一門學問。著是作者(責任者)本人的創新性學術思想和研究成果,提出獨到的觀點或見解。獨創的成果具有科學的繼承性,連續性和學科之間的交叉性和滲透性,必然要引用一定量的他人的方法,數據和觀點等做參考。編著是在整理已有成果的基礎上有所發揮。
(1)編書時,按照編者自己的邏輯關系將前人的成果編輯成書,例如教科書、工具書或技術手冊之類的科技圖書,內容可能均不是編者當時獨創的,這時可以不在正文中標注出處,但應該在圖書最后附上所有的參考文獻,也可在每章末列出該章的參考文獻。
編書(如教科書)時將他人的作品當作書的某篇章,不屬于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所說的合理引用,而應屬于復制他人作品的行為。這種情況下,使用人雖然指明所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但是,這種使用行為不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引用的目的,而是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應當經作者的許可方可使用。如果未經作者許可就使用其作品,則屬于對作者著作權的侵害。
(2)編著工作要求編著者對于自己所從事的專業要有深入全面的理解,對于資料能辨別主次,善于取舍,在文字表達上能做到敘述條理清晰,深入淺出,寓著于編,從整理、敘述已有成果上表達作者自己的立場、觀點。編著不但要向讀者提供具體的知識,而且從體系,方法方面給予讀者以啟發,使之能作進一步的探索。編著中的引文部分需在正文中標明出處,可采用“順序編碼制”或“作者—出版年制”,并在文末或章節末列出參考文獻的詳細信息。在書后象征性的列舉幾個參考文獻,或者僅用某些名家文獻作點綴,或在前言、后記中說什么“引用文獻未注明出處,在此一并表示感謝”云云,都是不合乎學術規范的,實際是為其抄襲行徑作掩護。
編著經常有多人參加,參編人員可能分章節編寫內容,一個編者同時或先后參加不同書籍的編寫,有時會出現編寫內容大量的重復,甚至完全相同,這是不合乎學術規范的。
(3)著書(專著)從內容來說是對某一知識領域所做的探索,是新的學術研究成果。它是屬于一(學)派一家之言,并以本專業的研究人員及專家學者為主要讀者對象的。專著必須包含作者(責任者)本人的創新性學術思想和研究成果,提出獨到的觀點或見解,唯有如此才堪稱為“專著”,作者才能稱其為“著者”。任何一部具有創新內容的學術專著都必然要引用一定量的相關參考文獻,從學術道德、學術規范和著作權角度看,為嚴格而明確地區分著者的創新內容與引用文獻內容,就必須按規范引用,標注和著錄參考文獻。否則,不但無法明確體現著者的地位和水平,還會造成抄襲和剽竊的嫌疑?萍紝V鴳搰栏癜凑諈⒖嘉墨I著錄規則,用“順序編碼制”或“作者—出版年制”在正文中具體標注引文內容,并認真著錄參考文獻表。
著作中的引文要注意“量”和“質”的問題,在引用“量”上不能大段引用其他著作的文字,在“質”上不能直接引用和自己作品相同的實質性的內容;還應該在作品的適當位置如在注釋或參考文獻中,較為詳細地說明被引用著作的相關信息,一般都包括作者姓名、著作名稱、出版社和出版時間等內容。如果作者作品中的引文已構成對已有作品的實質性使用,或者包含對已有作品的匯集或改寫成份,作者的創作行為應該視為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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