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著作權的實質條件
在我國境內,凡是我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我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我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那么,取得著作權的實質條件是什么呢?下文將詳細為大家介紹。
實質條件是指法律對作品的要求,大體有兩種標準。
一種標準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這種形式無論是作品的全部還是其中的局部,也不問該作品是否已經采取了一定物質形式被固定下來,都可以依法被認為是受保護的作品。
一種標準是,除了具備作為作品的一般條件,即表現為某種文學藝術形式外,還要求這種形式通過物質載體被固定下來,才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按照這種標準,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興創作的舞蹈、音樂、曲藝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之外。《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對未以物質載體方式固定下來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權法保護,由各國自行決定。我國著作權法采用第一種標準。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因此,所謂實質條件,是指法律以文學藝術作品的產生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惟一的法律事實。
著作權有哪些?
(1)發表權: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
(2)署名權:表明作者身份,在其作品署名;(3)修改權: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4)完整權: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保護作品的完整;(5)復制權: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6)發行權: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7)出租權: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8)展覽權: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9)表演權: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等著作權人應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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