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非法版物具有哪些表現形式
除國家批準的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圖書、報刊和音像出版物,違者屬非法出版活動。其出版物屬非法出版物。那么,在我國非法版物具有哪些表現形式呢?
非法版物的表現形式:
1.盜用、假冒正式出版單位或者報紙、名義出版的出版物。
2.偽稱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單位或者報紙、名稱出版的出版物。
3.盜印、盜制合法出版物而公開銷售的。
4.公開發行的不署名出版單位或署名非出版單位的出版物。
5.承印者以牟利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單位的成員擅自重印或以原單位名義出版的出版物。
7.未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8.買賣書(刊、版)號出版的出版物。
9.擅自印刷或復制的境外出版物。
10.非法進口的出版物。
國家如何處理非法出版的行為?
1.任何國營、集體、個體印刷(裝訂)廠,均不得承印(裝訂)非法出版物。凡已承接非法出版物的,應一律停止印制,將成品、半成品、圖版等全部上繳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新聞出版(文化)行政機關,就地銷毀。未經國家音像管理機關批準的音像翻錄加工單位,一律予以取締。
2.任何國營、集體、個體發行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銷售非法出版物。如有非法出版物,應一律停止銷售,主動清理上繳所在地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新聞出版(文化)行政機關和音像管理機關,就在銷毀。
3.對委印、承印、翻錄、銷售非法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可視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停業整頓、吊銷注冊登記證或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人或領導者給予行政處分。除對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收入全部沒收外,還應視不同情節,加處出版物總定價五倍以內的罰款。沒收的非法收入和罰款一律上繳國庫。對從事非法出版活動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觸犯刑律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把印帽業作為“特種行業”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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