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如何認定
網絡版權也算是著作權,是指文學,音樂,電影,科學作品,軟件,圖片,等知識作品的作者在互聯網中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只要具備著作權就是法律保護的對象。那么,對于網絡著作權其侵權行為是如何認定的?下文詳細介紹。
首先,對于作品使用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45和46條,規定了對于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依據著作權使用方法之不同分解為不同的板塊,并互相區別開來。例如,針對獨立的復制行為設定復制權,針對獨立的表演行為設定表演權,依次類推,有學者稱此種保護方式為板塊式保護。
第二,主觀過錯方面,應當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從其表現形式看,主要是任意下載網絡作品進行發表、署名、修改或改編、篡改。這些行為的主觀過錯非常明顯,而且對于著作權人來說,舉證證明對方的過錯也并非困難,因此應該使用過錯責任原則,只有行為人主觀上有侵權的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方能夠構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網絡平臺提供者或管理者主觀上必須具有“明知”,才能承擔侵權責任,否則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我國法律采用了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有學者認為,為保護網絡著作權人的利益,宜采用嚴格責任或過錯推定責任作為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由于網絡作品的著作權并沒有在本質上卻別于傳統的著作權,對于其提出特殊的保護,其原因在于網絡的過分開放性給侵權行為提供了特殊的有利環境,再加上法律對于很對技術問題的規定并不明確,而并非要對于網絡作品的著作權人給予法律上的有利地位,因此應當采取著作權法對于著作權侵權行為所采用的過錯責任原則為宜。
第三,損害結果方面。網絡著作權的損害結果主要體現在, 一、網絡發表權受到侵害,網絡發表權是一種具有較強指向性的權利,當違反作者的意愿將作品以其他方式發表,即造成了損害結果;二、作者精神利益的損害,侵權行為人使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作品完整權受到侵害,即產生此項損害結果;三、作者財產利益的損害,由于轉載、另行發表、改編等行為給作者造成財產收益上的損失。
第四,因果關系方面。著作權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結果是行為人的不法行為所導致的,不法行為人才構成侵權。在涉及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中,往往存在直接和間接原因之分。譬如網絡管理者或用戶未經著作權人許可, 將他人的作品在網絡上傳播,這一行為直接導致作品在網絡上傳播的后果產生。因此網絡管理者及用戶將作品在網絡上傳播是導致版權被侵害的直接原因,此時網絡管理者和用戶構成對網絡著作權的直接侵害。作品在網絡上傳播還必須得到網絡服務商在設備和技術的支持,沒有網絡服務商的幫忙,作品在網絡上傳播的后果就不會產生,因此,網絡服務商的行為是導致網絡著作權被侵權的間接原因。對于網絡服務商來說,只有在其明知或應知道網絡管理者或用戶實施了侵權行為而沒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時,即其主觀上有過錯時,才構成對網絡著作權的間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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