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出版中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圖書出版中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作者在與圖書出版機構簽訂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一些合同上的信息條例,作者需要將自身利益給呈現在合同上。畢竟出版的圖書有一些作者是需要進行職稱評定的,而如果在評定的時間內圖書沒有順利出版成功,那么是會影響到職稱評比的,這個損失需要與作者簽訂的出版機構進行賠償。還有其他的一些信息條例也需要作者知道清楚,本文做出以下詳細介紹。
一、作者在簽訂合同之后提交書稿,然后出版機構需要在簽訂的時間內達到書稿出版,負責給予賠償。
二、作者要擔保交付的書稿是自己獨立創作的,并且不存在侵權或違約的情況。作者如果違反這種擔保義務,就可能要對出版社承擔損害賠償義務。出版合同沒有這種擔保條款,在發生侵權的情況下,出版社往往會被認為有過錯,從而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三、出版社負責出版作者交來的書稿;有關出版的一切費用由出版社承擔;出版社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日期和方式向作者支付報酬。
四、出版社通過合同取得專有出版權。在合同有效期內,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出版。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解釋,專有出版權指“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合同約定地區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的方式出版圖書的獨占權利”。
五、對專有出版權的地域、期間應有明確約定。例如是在中國大陸范圍內,還是包括臺、港、澳地區,還是全球范圍,等等。如果沒有專門約定,應認為只是中國大陸范圍的出版權。
六、合同中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作者還保留表演、錄音、攝制電影、播放、展覽、改編、翻譯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權利。由于行使這些權利超出了推銷或直接利用有關圖書的范圍,所以出版合同中不宜包括這些權利。如果出版社希望代理出版權以外的一些權利,比如翻譯權,應與作者在出版合同中明確約定。
七、出版合同中還應考慮到,如果圖書發行后發生脫銷現象,應如何處理。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圖書脫銷后,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按照這條規定,作者在發現作品脫銷后,有權向出版社提出重印或再版的要求。關于脫銷,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有專門的解釋,即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六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就視為脫銷。如果在一定期限內出版社仍未重印或再版,或者明確拒絕重印或再版,作者就有權終止合同。也就是說,作者不能一發現脫銷就單方終止合同,而是要給對方一個重印、再版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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