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出版合同有效期長短與利弊
圖書出版合同大多是指作品專有出版權許可使用合同。合同有效期涉及作者和出版者雙方的權益,很多場合卻并未引起雙方重視。通常,合理延長有效期有利于充分發揮圖書的社會效益和市場價值,提高出版者投資回報,并使作者獲得更多稿酬。在出版數字化轉型漸行漸近之際,延長合同有效期更顯必要。本文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探討。
(1) 合同有效期約定方式的形成過程
在我國,圖書出版合同是伴隨1991年著作權法的實施而普及的。當時,有關部門建議,出版社約稿時先與作者簽訂約稿合同,待作品經過出版社審查認為達到收稿要求后,再與作者簽訂出版合同。由于兩道程序過于繁瑣,而且存在前后兩個合同中權益約定的銜接問題,目前只有少數出版單位堅持與作者先后簽訂約稿合同和出版合同,大多數出版單位則是跳過約稿合同,只與作者簽訂出版合同。
早期,很多出版單位將圖書出版合同有效期選在5年左右,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字之日起計算。出版單位經過幾年實踐發現,從簽訂合同到作者交稿還要經歷一段時間,短的有幾個月,長的則兩三年甚至更長,留給出版社銷售圖書的合法經營時間就很短了。于是,紛紛對合同有效期進行調整,有的改為十年,有的改為作者交稿前的全部時間再加上若干年。調整的目的都是力求使合同有效期與作品出版經營的合理期限相吻合,以實現出版效益的最大化。
與出版單位合作的作者方,對合同有效期的態度大體上分為兩種情況:少數暢銷書作者希望合同有效期不要太長,以便在合同到期后根據自己的意愿確定合同延續時間或者另選出版單位作為合作對象;大多數作者對合同有效期并不在意。
(2)合同有效期長短與利弊
圖書作品是作者與出版者雙方智力勞動的共同成果,雙方的利益基本上是一致的。作者為自己的作品耗費心血是顯而易見的,出版者既要承擔作品的加工整理,還要投入資金用于圖書產品的設計制作和宣傳推廣。有的作品本身就是因出版者與作者共同的創意而產生的。
出版合同有效期應當由作者與出版者共同商議,既要體現作者的意愿,也要方便出版者達成圖書市場銷售價值最大化,有時還有利于激發出版者對有潛力的圖書進行深度開發,從而實現出版者投資回報最大化和作者稿酬收益最大化。出版者實現經營良性運轉,可以繼續投資開發新的圖書產品。這正是歐美國家出版行業經過長期經營積累的經驗。
總體上,目前大多數出版單位與作者簽訂的圖書出版合同有效期偏短。在以往圖書只有紙質版、重印的合理起印數至少要達到一兩千冊、門檻比較高的情況下,合同到期后往往因為作品的銷售勢頭已經衰弱而不再續約,只有少數銷售較好的常銷書會及時續約。
超過合同期的圖書,有的仍有市場價值。這時,作品的專有使用權已經回歸到作者一方,出版者一般不再重印圖書,使圖書出版價值遭到遺棄;作者往往不熟悉市場需求而顧及不到,即使希望自己的圖書繼續重印發行,多數也會因為不熟悉操作程序而止步不前。如果出版者在合同到期后繼續重印銷售圖書,這時的經營應屬違約行為,要是不及時通知作者重印的事實、又不及時向作者支付報酬,就是違法行為了。
規范的做法是,出版者在臨近合同到期時評估圖書的市場情況,對需要重印的圖書及時與作者協商續約事宜。由于對合同延期后的圖書市場難以估計(大多數圖書只表現為一條難以準確預估的長尾),出版者擔心與作者協商續約時會面臨包括報酬數額等權益問題難以取得共識的難題,造成合同延期的操作不能順利推行。
按需印刷的普及使圖書重印的門檻顯著降低,合同到期后繼續重印銷售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續展合同的必要性也相應提高。
數字出版環境下,電子書不受印數限制,延長合同期限可以繼續增加圖書的銷售;將圖書內容納入專業數字資源庫,同樣需要出版者在資源庫經營期間獲得合法的作品使用授權。
綜上,當作者對合同有效期的作用認識比較清楚的情況下,出版者可以與作者充分協商確定合同有效期,并相信作者在合同期滿后能妥善處理后續事宜。當作者對合同有效期并不在意,或者不想在這方面耗費精力的情況下,可以將合同有效期訂得長一些。
(3)延長合同有效期的合理表述方式
自動順延法。歐美國家出版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對合同有效期經常采用這樣的表述:“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本作品出版之后××年。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如一方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合同,則合同自動順延××年。”這種表述方式既尊重合同雙方的意愿,又為合同順利延期提供了便利,使出版者可以最大限度地開展圖書銷售,并使作者利益最大化。如此,出版者應定期清理合同,大多數圖書的合同很可能會自動延期,少數圖書由于存在種種原因不宜延期,可以及時通知作者或與作者協商;在合法經營的出版社,作者提出合同到期后不再延期的品種數量很可能不會多,可以有針對性地對這些問題進行妥善處理。
最長期限法。出版者可以探討以下表述方式的可行性:“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與本作品著作權的法定保護期相同。”這種表述方式看上去一勞永逸,但也增加了變更合同的難度。
固定期限法。合同有效期表述為:“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本作品出版之后××年。”這種方式適合對合同有效期的含義充分理解,并且有足夠精力打理合同續約事宜的作者。
合同中一般還會有以下條款:“如一方存在違約行為,另一方可終止合同。”
對紙質版圖書合同,通常還應有以下表述:“合同期滿后,出版者(乙方)不得重印本作品,但可在其后的××年內繼續銷售庫存的圖書。”
為適應數字出版的需要,還應增加以下條款:“合同期滿后,出版者(乙方)不得繼續銷售本作品的數字版本,但可為已經合法購買本作品數字版本的用戶繼續提供閱讀服務。”
無論對合同有效期采取哪種表述方式,都應以出版者誠信經營為前提,切實保障作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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