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出版合同主要條款
初次看圖書出版合同標準樣式,以前也沒簽署過該類合同,我們可能沒有什么特別感覺,不知道哪些是應該注意的地方。正規的出版合同有哪些條款?作者簽約時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項?在此,統一向朋友們作釋疑解惑。
合同的兩種形式
圖書出版合同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適用于已創作出來的書稿,該書稿經過編輯加工就可以出版,這種合同是一般的圖書出版合同。另一種適用于尚未創作的書稿,根據出版社的約請,作者和出版社訂立合同,然后根據合同創作出一部作品,這種合同是包含約稿條款的圖書出版合同。
圖書出版主要條款
一、作者要按合同約定的日期交付書稿;書稿要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去創作,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
二、作者要擔保交付的書稿是自己獨立創作的,并且不存在侵權或違約的情況。作者如果違反這種擔保義務,就可能要對出版社承擔損害賠償義務。出版合同沒有這種擔保條款,在發生侵權的情況下,出版社往往會被認為有過錯,從而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三、出版社負責出版作者交來的書稿;有關出版的一切費用由出版社承擔;出版社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日期和方式向作者支付報酬。
四、出版社通過合同取得專有出版權。在合同有效期內,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出版。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解釋,專有出版權指“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合同約定地區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的方式出版圖書的獨占權利”。
五、對專有出版權的地域、期間應有明確約定。例如是在中國大陸范圍內,還是包括臺、港、澳地區,還是全球范圍,等等。如果沒有專門約定,應認為只是中國大陸范圍的出版權。
六、合同中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作者還保留表演、錄音、攝制電影、播放、展覽、改編、翻譯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權利。由于行使這些權利超出了推銷或直接利用有關圖書的范圍,所以出版合同中不宜包括這些權利。如果出版社希望代理出版權以外的一些權利,比如翻譯權,應與作者在出版合同中明確約定。
七、出版合同中還應考慮到,如果圖書發行后發生脫銷現象,應如何處理。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圖書脫銷后,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按照這條規定,作者在發現作品脫銷后,有權向出版社提出重印或再版的要求。關于脫銷,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有專門的解釋,即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六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就視為脫銷。如果在一定期限內出版社仍未重印或再版,或者明確拒絕重印或再版,作者就有權終止合同。也就是說,作者不能一發現脫銷就單方終止合同,而是要給對方一個重印、再版的機會。
八、作品出版后,作者一般都有權得到一些樣書。作者可得樣書以及能買優惠價圖書的數量,都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于個別成本較高的畫冊,大型工具書等圖書,樣書的數量可以規定得少一些或者不給作者樣書,但不能由出版社單方面決定,而應由雙方約定。
九、如果出版社與作者約定圖書再版的,出版社在再版圖書之前,應征詢作者有無修改意見。如果作者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修改工作,出版社應按照修改后的版本出版。
十、如果出版社主動約請作者創作的書稿經作者一再修改,仍然達不到出版水平,出版社也應該根據合同約定或有關規定支付適量的約稿費。
十一、由于出版社(包括其上級機關)一方面的原因致使書稿不能出版,在作者無法請求強制履行的情況下,出版社除應向作者支付全部應付報酬外,還應賠償作者因未出書而受到的損害。
十二、出版社在出版作品之后應將原稿退還給作者。從法律上講,作品的原件,特別是美術作品原件,屬于作者的個人財產。有的出版社由于保管不善,將作品原件損壞或者遺失。如果合同中沒有免責條款,出版社應適當賠償作者。賠償的數額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司法機關裁判。有的出版社需要將原稿保留一段時間存檔待查,而有的作者自愿放棄原稿的所有權,這些例外情況都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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