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有哪些初審原則
實用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申請審查不同,只需要初審通過后,基本就能被授予專利權。那么,實用新型專利有哪些初審原則呢?本文將詳細為您解答。
(1)順序審查原則:除特殊情況外,審查員應當根據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申請日先后或者專利申請案卷送交審查員時間先后順序進行審查,勿使一些缺陷較多或者較難審查的案卷長時間壓在審查員手中,保證實用新型專利審查程序順利運轉。上述特殊情況是指,申請人書面向專利局要求提前或者推遲審查請求并經專利局局長批準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這種情況下,審查員應當將該書面文件存入案卷備查。
(2)書面審查原則:在審查程序中,均應以書面文件為依據,并將書面文件歸入案卷。除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依職權對不涉及權利的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進行修改外,其他內容的修改,審查員應當通知專利申請人以替換頁進行,原文件應當存入案卷,不應當退回申請人。需外地申請人會晤或進行演示的申請案,應當報告本審查處處長,經處長同意后方可通知申請人;需要申請人提供樣品的,應當經處長批準。
(3)舉證原則:在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查工作中,當審查員準備駁回一件專利申請時,應當有充分法律依據,并以事實支持其理由,不應當僅給出斷然的結論。在申請日前已有相同產品公開出售、公開使用的時間、地點、公開出版物的名稱、出版日期,必要時,可 附包含相關內容的復印件。
(4)聽證原則:在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查程序中,申請人有權以意見陳述書說明自己的見解、要求和主張。當審查員準備駁回專利申請時,必須預先將理由及支持該理由的證據通知申請人,并由申請人陳述對該理由的意見,方可發出駁回決定,駁回決定中的理由不得包含未曾通知過申請人的新的理由和/或新的證據。
(5)節約程序原則:審查員應當依照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查程序工作,并應當以最短程序結案。當專利申請需要駁回時,審查員可以不對格式問題進行審查,不必要求申請人補正其缺陷,以節約審查員和申請人的時間和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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