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專利等于買技術嗎
有很多客戶最近都想要買發明專利,然后找到廠家進行生產,大規模的銷售,但買了專利權真的等于買技術了嗎?
第一,買專利權“不等于”買技術。
首先,具體技術項目涉及無窮無盡的技術信息,可能涉及多個技術創新點,進而可能體現在多件相互配合的專利文件中,進而可能涉及多件專利權,買了一件專利,并不一定買到了具體的技術項目。
其次,專利申請僅是技術的一種體現方式,專利或者是專利文件并不是技術全部。具體技術項目的實施包括無窮具體技術信息,除了體現為專利文件記載的信息之外,還可能體現為非專利信息,非專利信息又包括公開信息和非公開信息;而非公開信息就可能指“技術秘密”。一般來講,專利申請文件中記載的信息可能僅僅為了滿足專利申請而記載,并不會記載所有的技術細節;實踐中,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往往會故意隱藏重要的技術信息。因此,即使購買了所有的專利,也不一定就買到的整個技術項目。
第二,買了目前技術,不代表買了“之前技術”和“后續技術”。
著眼未來,技術是持續發展的,必然會產生更新或者更好的技術,更新或者更好的技術可能更受市場認可,更具有競爭力。僅購買了目前技術的專利權,在新技術產生之后,目前技術競爭力或者技術價值可能會大打折扣。
回望歷史,技術發展也是以之前技術為基礎的,之前技術有可能會有專利權或者其他權利,購買目前技術的專利權,并不代表不侵犯之前技術的專利權。
第三:整體而言,技術轉移(包括申請或許可)可能要考慮如下九大方面事宜:
(1)在先專利:在先技術可能涉及的專利權。
(2)在后專利:技術更新可能涉及的專利權。
(3)國外專利:基于相同技術內容,在國外申請專利并可能獲得的專利權。
(4)改進技術:基于目的專利涉及技術的改進涉及技術歸屬或使用權。
(5)其他許可:對于目前專利權,之前或之后是否有授權他人使用的許可。
(6)專利權維護:涉及專利年費繳納、無效程序答辯事宜。
(7)專利權穩定性:專利權被宣告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的可能。
(8)可實施性:專利涉及技術的實際工作應用風險或可能性。
(9)自由實施權(FTO):實施專利技術免受他人限制的確認。
這些方面考慮到了,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談判,就可以實現對風險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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