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著作權的區別
版權著作權從本質意義上來說是一樣的,沒有任何區別,只是國內外不同的說法,概念不同罷了。版權是英美法系的所發,著作權是國內大陸的說法。版權和著作權都是為了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合法權益。版權是英美法系的所發,著作權是國內大陸的說法。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版權著作權。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于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一種,包括重制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
“版權”(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從其英文原詞可以看出,版權的最初意思就是“復制權”,是為了阻止他人未經許可復制作品、損害作者經濟利益而由法律創設的權利。英美法系國家從未將版權看成所謂的“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而是將它視作鼓勵、刺激創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產物。與此相適應,版權的側重點也在于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作品長期以來被單純視為作者財產,而與作者的精神、人格關系不大。因此,版權可以像其他有形財產那樣自由轉讓。同時,雇員在受雇期間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也被視為是雇主而非雇員的財產,其版權由雇主享有。有的英美法系國家甚至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視雇主為作者。
“著作權法”是大陸法系的概念,其原意為“作者權”(author's right)。與英美法系的版權法相比,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將作品更多的視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并非普通的財產。因此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更為注重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對著作權的轉讓施加較多限制,對人身權利則一般不允許轉讓和放棄。有的大陸法系國家甚至不允許著作權轉讓。同理,對于雇員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務而完成的作品,一般情況下雇員仍然能夠原始取得著作權,雇主只能通過合同受讓或者被許可使用其中的著作財產權。
版權就是著作權,是寫進著作權法的,《著作權法》第五十七條: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所以,如果你想區分版權和著作權,是沒辦法區分開的,這只是對一種權利的兩種不同說法,實質是一樣的。需要出版著作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著作權,關于著作權,還有什么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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